監院彈劾前董座潘文炎等3人
〔自由時報記者陳慧萍、高嘉和/綜合報導〕監委馬以工等人歷經一年半的調查,發現中油向卡達採購液化天然氣(LNG),未送經濟部國營會核定就擅自變更運送方式,導致購氣時程延宕,讓國庫至少損失一百五十八億元;監察院昨天因此通過彈劾採購期間接續擔任中油董事長的郭進財、潘文炎及總經理陳寶郎,全案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。
馬以工另指出,中油辦理LNG船採購案時,未將船隻造價等關鍵費用納入招標文件,導致轉投資認股時,另遭列計每艘高達兩千萬美元之航運公司開辦費、船員訓練等費用,導致鉅額損失,這部分將再另案調查。
郭進財及潘文炎已退休,目前分別是太陽能大廠昱晶的創辦人與董事長,針對監察院彈劾案,昱晶低調表示,這與公司無涉,不方便發言,也不方便代為聯絡他們。
目前擔任國光石化董事長的陳寶郎則大聲喊冤,強調民國九十二年向卡達一間公司採購液化天然氣時,他只是副總經理、並不負責此案,實在不清楚為何會遭監院彈劾,他更以「莫名其妙」表達對監院彈劾的抗議,並強調會爭取自身清白。
本案由馬以工及監委林鉅鋃、李復甸共同調查。馬以工說,中油在九十二年三月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簽約,同意由賣方負責運送LNG,合約長達廿五年,採均一運費;沒想到一個月後,中油高層無視業務單位意見,以建立自有船隊為由,決定變更合約改為自行運送。
馬以工指出,運輸LNG的船隻因為沒有回頭貨物可載,運輸成本高,一般由賣方負責,中油卻片面更改合約,還因此和卡達公司前後談判八次,不但讓購氣時程延宕三年四個月,運費也較原議定費率高出許多,至少造成台幣一百五十八億元損失。
監委林鉅鋃表示,中油決策重大變更,卻沒有依「國營事業管理法」規定,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國營會,先斬後奏,違法事證明確。
監委李復甸指出,中油自行建造LNG船隻的方式簡直像在「變戲法」,先是在九十五年七月以招標方式完成「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」,由日本郵船株式會社、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共同得標後,與這兩家公司合資成立轉投資公司,再分別委託日本三菱重工及長崎造船廠各建造兩艘LNG船;該轉投資公司中油只認股四十五%,不但無法實際獲得船隻產權,政府也無法監督、掌握。
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112/78/2kob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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