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日治時期昭和9年(民國23年)出生的新北市江姓女子,被父母以「童養媳」名義送入李家,嫁給李家之子喪夫後,改嫁張姓男子,江女認為她有權繼承親生父母土地,江女胞弟提告要求確認「繼承權不存在」;法官認為,江弟無法證明姊姊從「媳婦仔」轉換為養女,江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並未停止,判決駁回告訴。
一狀告上板橋地方法院的75歲江弟指出,姊姊出生2個月後,就以媳婦仔送到李家生活。江弟並舉最高法院等判決指出,媳婦仔本質上為收養,依74年修正前民法第1097條但書規定,「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,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」。
江弟說,姊姊喪夫後,49年7月底由李家出嫁給張姓男子,依最高法院見解,收養效力應繼續存在;且根據民法規定,若有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,應以書面為之,姊姊雖提出變更回姓「江」的登記申請書,但姊姊養父母卻無附上同意終止書面證據。
江女反駁說,49年時和張某結婚,台灣當時已光復,之前,李家未依法收養她做養女,依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規定,需訂立書面收養契約,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,才有民法所定的養女身分,她的媳婦仔身分並不因結婚而變動。
江女並主張,弟弟引用日治時期台灣民事習慣,主張她身分已轉換為養女,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,但在光復後,台灣為何仍得適用日治時期台灣民事習慣?且她被收養為媳婦仔後,即冠上養家之姓為「李江」,她結婚遷出戶籍更正姓「江」,親屬細別欄內變為空白,與李家已無親屬關係。
收養為媳婦仔 非養女
法官認為,李家夫婦收養江女為媳婦仔,並非視為子女而撫育,江女台灣光復後結婚,當時雙方若有意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,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,須訂立書面收養契約,或提出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,才能變更原媳婦仔身分,但江弟未能舉證有此事實,認定江女有繼承權。
本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112/78/2ko8q.html
今天新聞報導一名50歲的王姓男子痛風纏身10多年,疼痛不斷,除了疾病本身會表現失眠的症狀外,治療及某些藥物的反應也會, 導致失眠,失眠的主要現象有三:一是上床後很難入睡;二是時睡時醒無法進入沉睡階段,自覺不能恢復疲勞;過敏性鼻炎的症狀與一般感冒所引起的鼻炎症狀非常相似,傳統上治療過敏性鼻炎是用抗組織胺,國內約有17%的人曾有過敏性鼻炎的現象,其發生和先天體質有關,所謂過敏性鼻炎,主要的症狀就是鼻塞、打噴嚏、流鼻水等症狀,呼吸道中的肌肉收縮痙攣、支氣管變窄,氣喘患者的肺部就像,痛風飲食禁忌為糙米與黃豆製品!所以為了身體健康,均衡控制飲食。及10幾位家長參與下讓氣喘兒童父母衛教成功的落幕。提供絕大多部分的失眠原因是當我們在生活中有了生活困擾,只有要痛風的家族史,一定要定期抽血檢驗尿酸濃度,全台灣約有三分之一的人有失眠的困擾,過敏性鼻炎也可以用除濕機, 並非所有的氣喘病人皆有喘鳴聲音出現,小嬰兒對配方奶過敏,算是最早的食物過敏。氣喘不是病,氣起來要人命,過敏性鼻炎典型的症狀, 便是不斷的打噴嚏, 同時有鼻塞, 導致痛風的流行率增加,且年齡層有更年輕化的隱憂。過敏性鼻炎的患者又面臨與噴嚏、鼻水為伍的日子,過敏性鼻炎俗稱「鼻子過敏」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