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會昨天通過「原住民族自治法」草案,賦予各原住民族籌組「原住民族自治區」的權利。草案規定,自治區成立將不取消現有地方行政區域,而是採原住民族和地方行政區「聯合發起制」。
依照草案,原住民族若要成立自治區,第一階段是自行或聯合其他相鄰的原住民族,會同所在的鄉鎮市公所,聯合發起「自治籌備團體」;第二階段是與相關團體建立協商機制後,研擬「自治區自治計畫書」。
自治計畫書完成,還需經過區域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住民連署同意,再送原民會初審,最後由行政院核定、公告,自治區才算正式成立。依原民會統計,原住民族主要散布在五十五個鄉鎮市區。
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,區域內原住民均屬「自治區民」,可選舉、罷免自治區主席、議員,並可針對民族自治事項行使公民投票權;原住民族可在非營利原則下,依法申請在自治區內獵捕野生動物、採集野生植物及礦物。
自治區內設自治政府與議會,自治區主席、議員原則上由選舉產生,但若有特殊文化習慣者可例外;自治政府和議會名稱均可由自治區自訂,主席比照簡任十三職等公務員,議員可領取研究費、出席費和交通費,但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教職。
自治區採「區域重疊、權責分工」,地理上與現行鄉鎮重疊,但僅管轄文化、教育與自然資源權利。自治區財源主要來自中央補助,但也可有稅課、罰款、規費等其他收入,但不包括地方統籌分配款。
自治區事務與地方政府、國家公園等現有機關重疊時,仍須經由現行管理機關同意,這些事務由自治區與現有機關「共管」。
原住民團體批評草案沒有土地權,也不能分配統籌款,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,土地權牽涉許多實際問題,目前還無法做到;他當然希望原民自治區可以分配統籌款,但目前自治區與縣市政府是重疊關係,多數縣市不同意自治區分配統籌款。
原民會副主委林江義表示,未來考慮以基金作自治區的財政補助來源,除了台東縣蘭嶼鄉情況較單純,可能率先成立自治區,其他還沒有即將成立的案例。
本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924/2/2dnoh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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